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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及休假规定办事处工作人员请、休假应事先写好请、休假条。假条上要写明事由、假种和期限,并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批后执行假期。假满返岗后,应及时向批假人销假。不及时销假且未签到的视为超假。一、事假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由本人申请,经组织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1、一般干部请事假一天以内的,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2、各科室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3、班子成员及由领导岗位转为非领导岗位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请事假的直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主任审批。4、因急事不能及时写假条的,请假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写事假条。5、事假满后确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假满一天内向有关领导请示请假,并在事后按审批权限补写假条。6、请事假全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取消全年各类工作目标奖(考绩奖)。7、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二、病假病假是工作人员因患病,经医生治疗或医院治疗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养而由医院出具证明休息的假期。1、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休病假。2、机关人员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请病假连续一年以上的,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办理。三、休假休假是工作人员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假期。1、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3天;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0天。2、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年休假者,原则上可合并使用。3、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不跨年度使用。可以一次性休假,可分几次安排,但最多不能超过3次。4、凡休假必须事先写好假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5、休假时,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6、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⑴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⑷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⑵⑶⑷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四、探亲假探亲假是工作人员按政策探望父母、配偶时享受的假期。1、未婚机关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已婚机关干部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2、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3、使用探亲假应事先写假条,经分管领导及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4、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五、婚假婚假是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结婚时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为5天,如果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可增加10天,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六、产假产假女机关干部生育的休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20天(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七、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因直系亲属死亡,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假期,丧假为5天,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八、公假公假是全国统一规定,工作人员同时享受的固定节假日,在假日中工作人员要服从安排,加强节日值班,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和任务完成。九、请假条应及时报街道纪工委备案,纪工委要将执行情况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十、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十一、本规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