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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项目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非正常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非正常项目处理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控股公司和由集团实行业务管理的参股公司或托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所操作的业务。1.3.1本办法所称非正常项目是指根据集团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评定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级别的项目。1.3.2非正常项目按业务品种可分为公司类和个人类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工程投标担保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项目、预付工程款担保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财产保全担保项目或其他创新类业务项目。1.4本办法所称非正常项目处理人员,包括各运营公司的原项目经办人员或接管人员、业务部门经理、监管人员、法务人员、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运营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风险管理中心原项目评委、法务人员、首席信贷官员、执行总裁、董事长以及参与非正常项目处理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11.5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被担保人、委托贷款借款人以及其他创新类业务的债务人。1.6各运营公司风险管理部是非正常项目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各运营公司各类非正常项目处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集团风险管理中心对集团及各运营公司的非正常项目处理工作实行督促、指导。1.7非正常项目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凭证齐全、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1.8各运营公司的资产保全工作遵守和执行集团颁布的《资产保全管理办法》,资产保全工作接受集团风险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2非正常项目的识别、认定与报告2.1项目操作后,项目经办人员或监管人员在监管的过程中,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情况、反担保措施情况、道德风险等综合因素,对已操作项目所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鉴别,根据集团颁布的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别及认定,并将鉴别认定情况及初步处理方案如实填入监管报告内,同时向所属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运营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报告。2.2风险管理部经理接到项目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人对异常项目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将认定及2处理意见填入监管报告内。对列为非正常类型的项目,应当及时作出项目评级调整的通知,并组织相关人员处理非正常项目的相关工作。2.3各运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在确认非正常项目的认定及评级后,应及时将相关项目的评级变动情况报送集团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保后监管工作的人员及风险管理中心首席信贷官,由集团风险管理中心根据集团颁布的评级管理办法对非正常项目的评级进行复核认定,集团风险管理中心将复核认定的非正常项目级别情况及时反馈给运营公司风险管理部并抄送集团内部审计中心。2.4各运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应于每月2日前向集团风险管理中心报送所属运营公司的上月《非正常项目情况一览表》、《非正常项目进度表》以及《年初至当期新增非正常级专项准备金表》(报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2、3),由集团风险管理中心复核确定后,按照集团颁布的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非正常级专项准备金。2.5各运营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分析总结非正常项目的出险原因,对于风险评级高于次级(含次级)的非正常项目,各运营公司风险管理部应于项目定级后10日内向集团风险管理中心及集团领导提交该项目的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格式见本办法附件4)。2.6对于风险评级高于次级(含次级)的非正常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专项审计,集团内部审计中心在接到通知或委托的2个月内完成审计任务。其他非正常项目视具体情况需要,风险管理中心也可委托3内部审计中心进行专项审计。3非正常项目的跟踪与处理3.1对经确认的非正常项目,非正常项目所属的运营公司应当迅速召集专项非正常项目处置会议,研讨非正常项目的处理方案或措施,确定非正常项目处理小组的成员,部署非正常项目处理的相关工作,并形成相关的专题会议纪要。该处置会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建议并组织召开,由运营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原项目经办人、业务部门经理、法务人员、监管人员、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运营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3.2非正常项目所属的运营公司召开专项非正常项目处置会议后,风险管理部经理应迅速组织专项非正常项目处理小组并确定小组的负责人。该小组成员可由项目经办人、业务部门经理、法务人员、监管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