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酿造食品类)品质规格及标示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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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釀造食品類)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1.釀造食品之定義:釀造食品係以農、漁、畜產品為主原料,經發酵或再經適當加工處理之產品。該產品類別包括食用醋、味醂、味噌、酒類、發酵乳品、醬油類、調味醬類、豆腐乳、紅麴製品及甜酒釀等。1.1.釀造食醋:以穀物類、果實、酒精、酒泊及糖蜜等為原料之酒醪或此類酒醪添加食用酒精後或以食用酒精經醋酸發酵而成之調味液,但不可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1.1.1.穀物醋:以一種或二種以上之穀類為原料釀造而成,惟其成品每公升之製造原料須使用穀物40g(以乾重計)以上,如米醋、酒糟醋、麥芽醋及高粱醋等。1.1.2.果實醋:以一種或二種以上之果實為原料釀造而成,惟成品每公升之製造原料須使用水果原汁300g以上,如葡萄醋、橘子醋等。1.1.3.高酸度醋(含酒精醋):釀造食醋中,酸度高於9%以上(以醋酸計,w/v)之產品。1.1.4.調理食醋:以釀造食醋為主原料,添加各種配料(如糖、鹽、食用油脂、蔬菜、果實及果汁等)而成之製品,但不得添加合成醋酸或其他酸味劑,此類產品如烏醋、壽司醋及沙拉醋等。1.1.5.飲料食醋:以釀造食醋為主原料,添加水果汁、蜂蜜、糖類、酸味劑等調製而成之製品,可供直接飲用之製品。但不可添加合成醋酸,釀造食醋醋酸含量應在0.14%以上。1.1.6.其他釀造食醋:除上述穀物醋、果實醋之外,以其他原料如蜂蜜、糖蜜等為原料釀造而成。1.2.味噌:蒸煮後之大豆,加入穀類麴及食鹽經發酵、熟成而成半固體狀之產品。1.2.1.米味噌:大豆(脫脂大豆除外)蒸煮後,加入由米蒸煮培養之麴菌(米麴),再加食鹽使之發酵熟成而成半固體之產品。1.2.2.麥味噌:大豆(脫脂大豆除外)蒸煮後,加入由麥蒸煮培養之麴菌(麥麴),再加食鹽使之發酵熟成而成半固體之產品。1.2.3.豆味噌:大豆(脫脂大豆除外)蒸煮後,加入由豆蒸煮培養之麴菌(豆麴),再加食鹽使之發酵熟成而成半固體之產品。1.2.4.調合味噌:米味噌、麥味噌及豆味噌混合而成之產品。1.3.味醂:1.3.1.味醂:糯米及米麴在酒精溶液中進行酵素反應或利用酵素糖化所製成之高糖度液體調味料。1.3.2.調理味醂:以味醂為主原料,並添加糖、鹽、醬油及各種調味料(柴魚、昆布等)而成之製品。1.4調味醬類:指以農、畜、水產或其加工品等為主原料,依其功能或性狀添加適當之配料,採用發酵法製成供調味佐料用之醬類。依性狀或食用方式分為下列數類:1.4.1醋調味醬類:指以釀造食醋為主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調製而成,可供直接沾取或烹煮後食用之調味醬。1.4.2醬油調味醬類:指以釀造醬油為主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調製而成,可供直接沾取或烹煮後食用之調味醬。1.4.3其他調味醬類:指以農、畜、水產品經發酵後之產品為主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調製而成,可供直接沾取或烹煮後食用之調味醬。2.釀造食品之品質規格2.1.釀造食醋之品質規格項目規格官能品質1.具釀造食醋特有色澤及良好香味,無異臭味。2.具有適當之黏稠度,無顯著之不溶性固形物沉澱。異物不得含有夾雜物及異物。食品添加物符合衛生署所訂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包裝1.所用之包裝應密閉完好、外觀良好潔淨、無銹蝕及其他變形者。2.包裝材料及方法須足以保持該項產品的品質,且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3.產品標示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規定2.2.味噌之品質規格項目規格官能品質具味噌固有色澤及良好香味,無異臭味。異物不得含有夾雜物及異物。食品添加物符合衛生署所訂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包裝所用之包裝應密閉完好、外觀良好潔淨、無銹蝕、及其他變形者。包裝材料及方法須足以保持該項產品的品質,且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產品標示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規定。2.3.味醂之品質規格項目規格官能品質具味醂特有色澤及良好香味,無異臭味。異物不得含有夾雜物及異物。食品添加物符合衛生署所訂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包裝所用之包裝應密閉完好、外觀良好清潔、無銹蝕、及其他變形者。包裝材料及方法須足以保持該項產品的品質,且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產品標示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規定。2.4.調味醬類之品質規格項目規格官能品質具調味醬特有色澤及良好香味,無異臭味。異物不得含有夾雜物及異物。食品添加物符合衛生署所訂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包裝1.所用之包裝應密閉完好、外觀良好潔淨、無銹蝕及其他變形者。2.包裝材料及方法須足以保持該項產品的品質,且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3.產品標示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