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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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1)按照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法[2002]2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3)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由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废止,现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新的政策规定执行。①《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迄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间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1)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2)对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2002年5月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对于1999年8月27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二年的,企业可以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③对于《办法》废止前企业和职工间已经结算完毕的经济补偿金,若其结算方法、标准与本答复不一致的,可以不作更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新法之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解除和终止条件期限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单位提出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无要求需支付员工提出无要求不需支付单位解除的情形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无需支付严重违纪随时无需支付造成重大损害随时无需支付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随时无需支付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随时无需支付被追究刑事责任随时无需支付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支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支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支付裁员解除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需支付员工解除的情形提前30天通知解除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无需支付提前3天通知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无需支付随时通知解除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随时通知需支付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随时通知需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时通知需支付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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