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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理之基本精神1.保障人權2.信賴原則3.路權通行優先順序1.有號誌口:1紅燈、綠燈之區分。2閃光紅燈、閃光黃燈之區分。2.無號誌路口:1設立標誌、標示,顯示禁止、停讓、注意通行之行為。2區分幹支道:支道車應停讓幹道車先行,幹道車應減速慢行。3左方車應停讓右方車先行。3.道路:區分快、慢車道,限制各種不同車輛行駛方式。4.彎路:禁止停車、倒車、迴車、超車,並減速慢行,以維他車行車安全。1.行人穿越道前,行人優先。2.行人穿越道前,汽車應停讓行人優先通行。3.行人於設有安全島、分隔島、雙黃線或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禁止通行以維快速車之安全。4.行人應走人行道、地下道、天橋、行人穿越道。1.慢車應讓汽車通行。2.執行公務之救護車、救火車、警車,有優先通行權。3.二輪機車應靠右或行駛慢車道,左轉時以二段式左轉為原則。4.大眾運輸工具有優先通行權等。1.雨天、夜間無照明,應減速慢行。2.大霧、暴風雪、應禁止駕駛。3.施工、塞車、市區、廣場、百貨行、加油站、車站、學校、機關附近……均應減速慢行。1.注意與禮讓是訂定路權優先通行順序之主要項目,依照信賴原則,用路人皆有注意之義務,注意方有減速之義務,禮讓方有停車再開之義務與責任。因此我們必須依照人、車、路、環境,訂出用路人無論在何時、何地、何種行為,其注意方或禮讓方之優先順序,道路優先順序能維持,交通才有序、暢通。注意與禮讓亦是根據人、車、路及環境的條件而訂定,它與路權優先通行順序是一體之兩面。2.注意與禮讓之標準如何訂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訂定標準非常明確:(1)注意方: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或減速慢行。(意義即不得撞他方)(2)禮讓方:停車先讓再開。(意義即一定得停車、再讓、再行駛)清道或者是淨空,是指交叉路口各種不同方向進入或駛出的車輛,為了保障其行車安全,為了路口的車行順暢,為了減少路口停等的時間,增加它方的流量或是減少它方向的障礙,而訂定的路權通行優先順序1.警察現場指揮2.行人穿越道3.號誌4.閃光號誌5.標誌標線6.幹支道7.路、街、巷、弄8.左方讓右方(8)速度與視距、視野比較表(9)汽車交通事故類別區分表15鑑定與司法分際煞痕、胎痕、刮痕之識別(如圖)車損之識別(如圖)人員受傷部位「鑑定」與「司法」在思考程序上有莫大差異,兩者司職不同、分工不同,思考程序(範圍)自然不同。「鑑定」是找出肇事因素,而「司法」是根據「肇事因素」來審判其民刑事應負之責任。如圖示。(一)鑑定思考程序:(1)A車由外側車道違規迴轉。(2)A車於分向限制線違規迴轉。(3)B車正常行駛。(4)A車為肇事原因。(5)B車有無預見、有無超速、反應時間、採取安全措施等,而思考其與肇事因素之關係。(二)司法思考程序:(1)A車為肇事原因,應可確立(是否完整)(2)A車民刑事責任之判定,須考慮下列因素:1.B駕駛受傷程度或受傷害之程度。2.B駕駛之工作能力。3.B駕駛之家庭狀況。4.B駕駛之財物損失。5.B駕駛之工作損失。6.B駕駛之精神損失。7.A駕駛之處理態度與方式8.A駕駛之悔過程度。9.A與B有無和解等,都影響司法程序之判定。從以上案例之分析可歸結下列數點:1.鑑定是就人、車、路的法令規定為思考準則,無彈性的。2.鑑定是以駕駛行為,違反何種道安規則為思考程序。3.鑑定是不考慮肇事結果之輕重、損害程度,而究其肇事因素的。4.鑑定是不考慮受害者之其他訴求(和解)的。5.鑑定是究其發生原因,而司法是依其因,而究其果的綜合考量。因此肇事因素鑑定出來以後,可依據肇事因素,訂定肇事責任,如主因、次因等作為司法程序之參考。但肇事責任之認定,不等於司法責任之認定,因為兩者所扮演之角色與社會責任,是不一樣的。實際上「鑑定人員」總以為自己是司法人員,思考擴張、行為越矩。而司法人員,常過度依賴鑑定人員的報告,而忽略了自己本身之社會責任。2002年赴北京考察,與大陸主管道路管理之法治專家及學者亦研究此一課題,獲得相同之共識。警察(公安)是執法,鑑定是裁判,而司法是審判。這「執法」、「裁判」與「審判」三者是關聯的、是脈絡一貫的,但所司之社會責任是不一樣的,因此三者之思考是有所同,有所不同。唯有「審判」才是交通事故的最後結果,而「執法」與「裁判」僅是整個事件之過程,若在執法與裁判之過程中,一方或雙方自願承擔結果,該案件可以終結。但實際上仍保有若干之司法空間。因為每一事件之「終結」仍是司法之權限,司法才是真正終結者。因此,鑑定人員與司法工作者,各在其位、各司其職、謹守分際,才是我們應共同學習,共同體認的。用路人對「鑑定」與「司法」混淆不清,而當事者亦得過且過,問題永遠無法解決,受害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