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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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3.1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58(起源于海上保险)1、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有任何的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重要事实:指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事实。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该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者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信息不对称1、保险标的的任何情况主要由投保人掌握2、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保险人设计(费率、条款等)3、保额与保费之间的巨大差额容易引起道路风险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无限告知明确列示1、告知的方式,投保人保险人询问告知(我国采用)明确说明(我国采用)2、告知的内容A、投保人的告知:P60B、保险人的告知:P61(二)保证(保证某种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确认保证(保证过去及现在)明示保证(有合同中载明,承诺保证(保证未来)合同条额的保证)1、保证的形式默示保证(海上保险)—适航证、航道合法证、运输合法证2、保证的内容——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必须严格遵守。(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释权与抗辩权。2、禁止反言:弃权后不得再主张权力。3、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而作出下列行为的视为弃权,P62A、投保人未如期交保费,保险人本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知此种情形却仍旧收受补缴费用时,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B、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扔要求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提供损失证明,因而增加投保人在时间及金钱上的负担,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C、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将有人应于约定或死亡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扔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抗辩权。D、在寿险中的规定(2年)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疏忽过失—解除合同退还保费未已知的是重要事实故意—解除合同疏忽过失—无影响未已知的是非重要事实故意—解除合同2、保险人,主要是对负责条款的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则该条款无效(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保证,无论无意还是有意,保险人均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案例P103,P116,P27,P29,P32,P34§3.2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1.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确定的条件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b.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c.可以货币计量的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无效;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物权2.预期利益——因财产所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保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3.责任利益——同被保险人因对其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4.合同利益(货物运输险)(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依据。2.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被保险人同意3.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除对本人、近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实务操作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经济关系—保额的限制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三、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的意义(一)保险利益的变动1.转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他人2.消灭——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3.在财产险中,保险利益存在因继承、让与、破产等而发生的转移,同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的情况。4.在人身保险中,转移主要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的继承与转让。(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1.在财产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例外:货运险里,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必须具有原因:货物在运输途中,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签发保单时,货物的买方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从货物转让时起则具有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