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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产保险理赔案例一第三者责任险确认与绝对免赔率的应用案情介绍1999年12月15日晨,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驶到一弯路的时,由于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车的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向右打方向盘避让桑塔纳轿车,造成拖拉机侧翻,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1.8万元,李某的车安然无恙。经交警队调查处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于李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已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后,李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1.8万元,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因为,保险人认为:①根据保险惯例,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同时发生并同时赔付。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若赔付,就违背保险实践。②《机动车辆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与赔偿。”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③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双方争执不果,遂引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承担张某的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8万元赔偿。解析:本案中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失?1紧急避险2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此两点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成立的要件。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并非1.8万而为1.44万,因为,在实务中,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案例二产品责任保险纠纷案案情介绍1997年5月,被保险人某生物医学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其所投保的产品责任险的产品人工股骨出险。公司产品人工股骨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在体内,现高某请求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另要求依生物医学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合同赔偿10万元人民币。高某委托代理人向某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保险公司协助医学工程公司聘请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在庭审中,原告高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三点诉讼理由:①被告生物医学工程公司已经与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是10万元,现在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给被告赔偿10万元。被告就应当将这10万元赔偿给受产品损害的原告。②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论产品制造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产品制造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被告所生产的人工股骨植入原告体内两年后即断裂这一事实,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以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的代理人做了如下答辩: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合同不能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依据。产品是否致人损害,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民法的规定。当然,如果医学工程公司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缺陷,法庭判决医学工程公司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医学工程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可以据此请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在医学工程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没有确定前,以及医学工程公司被判决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前,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法院委托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对取出的人工股骨进行鉴定分析,结论为该人工股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本案首先应该确定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是不合格的,然后才能谈有无过失,是否适用无过失原则。本产品是合格的,则产品制造者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则高某的损失就不属于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了。案例三过失还是故意行为的确认对理赔的影响案情介绍199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蒋某之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女一人在家。蒋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而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事后,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蒋女的监护人,蒋女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病休在家,监护人蒋某对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