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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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十六章保险监管§15-16.1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含义——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和管理二、保险监管的原因负债经营保障性——补偿给付的及时性广泛性三、保险监管的原则和目标原则坚实原则公平原则健全原则目标: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以频度表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骗取保费收入、超出经营范围)3、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佣金、回扣等)§15-16.2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一、体系国家管理—保监会监管自我管理—行业自律保险法(1995年实施,2009年10月最新的保险法实施)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1998年底,国务院直属)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协会、非官方性)保险信用评级方式公告管理—最为宽松的方式,不直接管理,只将规定加以公告规范管理—多数国家采用,立法管理,形式上合法,未触及实体实体管理—最为严格,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我国采用)§15-16.3保险监管的内容组织形式监管1、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发起人5人以上全部股东等额划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保险公司(由保单持有人共同组成的一种保险公司)双重身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优势价格优惠(非盈利公司,即不为股东盈利,但作为公司,要求资金)适合期限较长的险种3、国有保险公司——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公司西方只经营一些强制性、垄断性保险业务为了实现一些政府政策此外,同时经营一些自愿业务其他形式烦人保险组织劳合社(300多年历史)承保商2万多个会员满足条件有其他会员推荐有一定经济实力(10万英镑)有担保人自保组织(大型企业、合同)不向保险公司投保,优:保费可自留,享受税收少的优惠政策自行设立保险基金缺:风险剧中,并没有进行分散保险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3、1实施)资本金(实收货币资本)全国性不低于5亿,区域性不低于2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学历、从职时间等要求)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推荐人员(经保监会认可的)全国性3名区域性1名与业务规模、人员、相符的场所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或经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设立程序申请——申请书筹建开业批准等级书面申请保监会在法定时向作出批准与否的判定同意收到申请6个月内否公司登记——工商管理部门来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兼并形式吸收兼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解散兼并新设兼并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联合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整顿——保险公司不嫩挂在有限期内执行保留部门纠正其不法行为的措施,由保监部门监督保险公司,清理整治其业务,财务状况或资金运用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的行为。原因:从定义可知目的:纠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注:在整顿期间,保险公司原有业务不受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停办其业务。接管——是保监部门清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较为坚决的措施。表现:委派的接管小组直接介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负责其全部经营活动。原因注册资金不实(不足1亿且包含非货币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作假帐掩饰97年12月,央行批准陕西省分行公告,永安财险被接管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与破产解散—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并经保监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机构,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条件具备解散事由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必须经过保监部门批准撤销——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监部门吊销其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可证,而强制其关闭的行为、条件业务范围超出保监部门核定范围,且情节严重不按规定提取或经转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不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情节严重违反规定运用资金,造成巨大损失破产——根本原因资金抵债,且法院宣布保公破产前均需征得保监部门同意。特别约定关于《解散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可由保监部门批准解散,单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做了如下规定:经营寿险业务的保公除了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经营寿险业务的保公分立、合并、解散的,人寿保险公司不受影响。关于人寿保险公司转让的规定由谁组织,进行转让?清算组转给谁?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转让须由清算组和接受保单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明确接单公司转让不影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原保单下的利益若清算组不能向其他保公转移保单,由保监部门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被指定的公司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