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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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案例一违约行为处理不力影响合同效力案案情介绍某年12月底,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将一辆16坐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是2850元,保险单填妥后,高某声称钱未带够,只能暂交部分。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承诺下午再将其未交的保费补交。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先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再拖欠不交,出事故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公司一直未收到欠下的保费。到第二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高某赶忙带着欠费交到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评析。解析:本案例纠纷的根源在投保人拖欠保费,但是保险人完全拒绝赔偿是不行的。如果保险人不是一忍再忍地迁就,而是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合同,则自受惩罚的应该是投保人面对保险人合理合法拒绝赔偿的结果。处理办法只能是比例赔付或全额赔付二者择一,结合案情,并且要视投保人是个人投保还是个人投保还是法人投保有差异的处理。案例二费率不准的补救行为对合同的影响案情介绍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后来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交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保险批单,批注为,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恰好在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就不幸出险,投保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评析。解析:首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其次保险公司单方出具保险批单等挽救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再次该合同自始自终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外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赔偿责任。总之,保险费率是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操作中所必须准确掌握的,保险代理人具有准确适用费率的义务。本案中保险供词应该按原来约定的全额赔付。案例三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案案情介绍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1997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再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评析。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强调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事项向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明确告知的,该条款没有效力。故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案例四外来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案情介绍1997年2月3日某A投保了车险,同年8月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在领取赔款时发现在条款规定之外又被扣除了10%的免赔额。经查询,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解释是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发文规定:对于持是自驾驶证肇事者,要在现行条款的案责任扣除免赔基础上加扣10%。然而,被保险人某A在保险单上却未发现上述规定的特别约定。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要被扣除的10%免赔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评析。解析:在投保行为结束后的保险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公司接到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新规定时,保险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必要时还应在原保险合同上加以批改。而本案例中就属于保险人没有尽到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应该尽的义务,而导致不该赔的却因失职必须赔付。故本案保险人应该赔偿。案例五隐瞒真相伪造材料骗保案案情介绍1996年6月7日,宋某为自己的货车向河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997年5月30日,宋某的货车行驶中,同向驶来一辆准备超车的富康轿车。此时,宋某的货车为躲避一个突然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侧撞上货车后被弹出路外,又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后派人查勘现场。认为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一个月后,宋某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宋某提供的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的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于是,保险公司派员再进行调查。首先到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宋某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