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价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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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案例:违法收取“加急费”法院判令退还车主【案情介绍】张先生买车选中了“广州本田”。2002年10月28日,张先生来到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要求提现车的张先生交纳了“加急费”2.6万元。丰汇公司以“加价款”名义进行收取,并保证如2003年12月17日提不到车按照消费者协会规定赔偿,加价款退还,并赔偿相关损失。但直到去年12月23日,张先生才提到车辆。张先生随后以丰汇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丰汇公司返还所收的加价款2.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一审法院判令丰汇公司返还加急费。丰汇公司随后上诉至一中院,但被一中院驳回。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丰汇公司以所谓“加急费”的名义向张先生多收2.6万元,并未开具发票,且在收据中载明“加价款26000元”,由此可以证明,丰汇公司作为经营者向张先生多收2.6万元货款是违法行为,应予退还。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承诺应当看作是一种合同,作为承诺人应当按其承诺履约。丰汇公司未按期交车,已属违约,故无权收取张先生支付的2.6万元。再次,任何一项交易都应当付出代价。张先生支付2.6万元,丰汇公司并未付出任何代价,并没有任何利益损失,其当然无权收取张先生车价款以外的费用。律师看法:收据代替发票违反税务规定北京市和川律师事务所刘闯律师认为,发票是税务部门查税和征税的重要依据。销售商对“加价款”以收据代替发票违反了国家有关税务规定,首先是收据上的加价款金额不需要缴纳税款,其次也降低了车辆购置税。这种情况一旦成为普遍现象,势必会减少国家的大量税收。据代替发票违反了国家有关税务规定,首先是收据上的加价款金额不需要缴纳税款,其次也降低了车辆购置税。这种情况一旦成为普遍现象,势必会减少国家的大量税收。法学专家:协议无效,车主有权要求退还。针对加价现象,法学博士翟学梅女士认为,明码标价是“价格法”中明确规定的。汽车价格一般都是厂家统一制定和公示的,而且在税务部门作过备案,因此车商在正常价格之外收取加价款违反“价格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车商收取的加价款是一种不当得利,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翟学梅女士还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新车加价现象,除了厂商增加产能、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汽车行业加强自律意识外,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需更理性一些。物价部门:销售商自主定价,物价部门难插手。北京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汽车并不在国家定价范围内,实行企业自主定价,属于市场调节范围,“加价款”也属于销售商的自主定价行为,物价部门不能随意插手。“加价款”不开发票肯定不合法,但应当由财政和税务部门来管理。汽车代理商:高档车是加价宠儿,额度在几千至数万据在某汽车市场工作多年的一位女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北京市场中出现的加价车主要集中在中高档车上,加价额度大都在几千元至数万元,而且不开发票。经销商收取的加价款成为经销商的高额纯利润,这个利润有时要比汽车正常销售利润高出许多。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体系与价格改革价格体系按国民经济部门分类工业品价格农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饮食服务价格按商品流通环节分类工业品出厂价农产品收购价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商品的地区差别价格商品的季节性差别价格价格改革1979年之前,完全计划价格;改革开放之初,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1982年,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实行政府定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价格政策;80年代中期,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价格范围,适当扩大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改变农产品统一收购价制度,放开了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价格。1992年,下放价格管理权和定价权,逐步放开粮食和生产资料价格,坚持市场为导向、先调后放、调放结合的价格方针。第二节我国价格法的主要内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五、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举措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