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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活动规范与促进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学院学术氛围的形成与良性发展,使学院的学术活动得以规范和顺利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是指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和其他一切有利于学院学术氛围形成、改进与加强的活动。开展学术活动,应事先与学院办公室联系,以便办公室统一安排或联系场地并提供行政支持。第二章学术会议鉴于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学术会议均需使用到学院的各种资源,所有学术会议的举办应统一纳入学院管理,做好学术会议举办的规范要求。学术会议应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与会人员、预算、会议举办的必要性等。为充分发挥学术会议的效果,经批准举办的学术会议应通过网络、广告、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工作。会议结束之后一周内,会议组需将会议资料交学院备案存档。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邀请函)、议程、学术论文集、影像录音资料、会议综述等有关会议举办的资料。第三章学术讲座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邀请校外的专家、学者在学院举办的学术专题讲座。校外专家的邀请必须坚持学术精神,防止为满足人情关系需要而邀请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人员。专家、学者的邀请应事先告知学院,经许可后方可以学院名义进行邀请,并通知学院办公室安排好接待工作。需要学院资助的,应事先提出具体资助金额与理由,由学院审核确定。学术讲座的举办应事先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学术讲座结束后,举办方需提交一份相关材料交由学院备案存档。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学术讲座综述和相关影像或录音资料。第四章学术沙龙本办法所称学术沙龙是指由学院教师组织的、有教师或学生参加的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沙龙是活跃学术气氛和体现学院学术活力的重要方式,学员鼓励与资助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沙龙。学术沙龙原则上以系或学科点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鼓励跨系(学科)组织学术沙龙。学院根据系编制的学术活动计划按年度下拨举办学术沙龙所需经费。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场地费、茶点饮料费等,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费。对于已完成、并且对学院学科发展取得重大影响的系列学术沙龙活动,经学院讨论决定,对主要组织策划者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第五章附则校级研究中心、MPA教育中心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凡需动用学院资源者,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属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二OO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