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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与维修》维修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第一章国际组织与法规第一节国际民航组织简介(1)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2)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3)组织机构:大会、理事会和7个专业委员会(4)出版物目录网址:http://WWW.icao.net/icao/en/cat.htm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地发展;(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设计与操作的技艺;(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力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提高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性;(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宗旨和目的(1)由所有缔约国组成(187个);(2)大会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之间插入的非常会议将由大会或理事会决定;*(3)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4)每个缔约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由多数票表决通过;(5)大会会议详细审议该组织在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全部工作,并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其他机构的未来工作给予指导。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权力机构——大会理事会是对负责的常设机构,其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任期3年。当选国分成三个部分:(1)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美国、俄罗斯、法国、加拿大等。(2)在提供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设施方面做出最大贡献的国家;中国、埃及、印度、墨西哥等。(3)保证地域代表性的国家;巴基斯坦、古巴、阿尔及利亚、韩国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1)对本公几郊男薷慕猩笠椴⒔ㄒ槔硎?会予以通过;(2)成立技术小组委员会,任何缔约国如愿意参加,都可指派代表;(3)在向各缔约国收集和传递其认为对改进空中航行有必要和有用的一切资料方面,向理事会提供意见。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空中航行委员会(1)战略行动计划;(2)航行;(3)航空运输;(4)联营导航服务;(5)空中航行服务;(6)法律问题;(7)对国际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预算;(9)出版物。补充说明世界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宗旨:(1)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而经济的航空运输;(2)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3)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合作。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主要业务是向各航空公司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的合资性组织(1949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980年)中国东方航空公司(1990年)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991年)国际航空电信协会(SITA)第一章国际组织与法规第二节国际民航法规(1)定义: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范或准则。(2)形成过程: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各国公认的规范。(3)主体:国际法关系的主体是国家,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4)性质: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法是国际公法。(5)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6)执行:国际法的贯彻和实施,是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的。(7)每个国家批准一个国际公约,即表示已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就在其国家开始生效,该国就要全面履行该公约。(8)各批准国际公约的国家,即可得到公约授与的权利,也表示愿意承担义务。(9)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但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因此,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权力机构来强制执行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有:(1)国家有独立主权,也负有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的义务;(2)国家有平等权,也负有不歧视他国的义务;(3)国家有领土权,也负有尊重他国领土完整的义务;(4)国家有自卫权,也负有不侵犯他国的义务;(5)国家有强制权,也负有遵守国际法规范,不侵害他国合法权益的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