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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概述适航(适航性)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适航性的要点(1)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2)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3)它是航空器综合性能的体现;(4)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5)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在内的动态系统。适航标准它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它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标准的特点(1)法规性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2)务实性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3)稳健性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映最新的进展。(4)平衡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适航性责任(1)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2)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3)适航部门及其成员要对其影响适航性的所有工作负责。适航管理(1)是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2)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3)它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规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适航管理的特点(1)法规性: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法规的一部分,都是强制性、必须执行的;(2)权威性: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此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3)国际性:民用航空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4)完整性和统一性:是一个系统工程;(5)动态发展性:表现在航空科技、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管理形式的变化;(6)独立性:适航部门是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管理对象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立法、立标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统一制定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适航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的要求;(2)颁发适航证件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通过依法的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和标准要求的发挥性码头是合法资格凭证;(3)监督检查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查以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被审查的单位和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要求,它是符合性的要求。民航维修部门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结构体系第一层:立法决策层——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飞标司第二层: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第三层: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适航单位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