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5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doc

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200806(中)LegalSystemAndSociety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余蕊娅摘要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关键词监狱罪犯劳动报酬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106-02一、罪犯劳动报酬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相同的是在各个时期认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如日本在187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个成文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自由刑中设立“惩役刑,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但是属于惩罚性体力劳动;部分受刑人实行劳动有酬。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行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有益的劳动。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行刑的目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在西方国家中,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1810年颁布实行的《法国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就已规定在监狱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文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人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这样,法国开创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在众多国家都开始实施。德国在颁布的《刑罚执行法》中体现了一种基本思想,就是把罪犯参加劳动看作是主要的矫正措施之一,认为服刑中的罪犯参加劳动应与自由人的劳动目的一样,即增强谋生能力和职业上不断完善。在德国的监狱中,罪犯的劳动报酬不同于雇佣关系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只能说是对罪犯的一种奖励措施,与其付出的劳动并不相称。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罪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将罪犯劳动归入“劳动改造”一章中,以强调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我国监狱一贯实行罪犯劳动有偿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自1953年起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对罪犯劳动一直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假定工资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效率,比照社会上的工资标准,按照罪犯的人数计算而提取的费用,这种假定工资作为监狱生产的成本投入,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罪犯的伙食费、被服费、零用钱、医药费、技术津贴费,以及用于罪犯教育方面的开支。按照这种劳动有偿制度,参加劳动的罪犯主要是以实物而不是以货币工资形式获取劳动报酬。假定工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犯劳动的有偿性,但没有反映出罪犯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不利于教育罪犯,培养罪犯独立的生活能力,不利于充分调动罪犯劳动的积极性。因此,尽管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笔者认为,劳动报酬也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罪犯虽然依法失去人身自由,但法律并未剥夺其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在法律未剥夺其权利的情形下,既然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取适当报酬。因而我们可以说,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罪犯合法权利的理性回归。大家可以看到,国外的监狱对罪犯的劳动付给报酬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而这个制度的实际执行在我国才是刚刚起步。目前在全国各省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的监狱少之又少,其做法类似于一种生产性激励措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报酬制,具体表现在:(1)发放金额太低,以云南省的情况看,如在云南省省第×监狱,罪犯最高的月报酬是300余元,这是极少的情况,大多数罪犯的月报酬是几十元、十几元;(2)发放面较窄,获得劳动报酬的罪犯人数较少。在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云南某重刑犯监狱,以2006年为例,能获得报酬的罪犯数量比例约占全狱罪犯的40%-60%。(3)计酬基数偏高。监狱规定罪犯一般要完成几百元价值的任务量(劳动定额)后才能按极低的比例获得报酬;(4)计算方法不够科学,实践中只考核超额完成任务量的罪犯,也就是只考核生产上的劳动成果,没有考虑其劳动态度和技能水平,这就背离了《监狱法》和罪犯人本化管理的要求。二、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狱的作法,在我国积极推行、改革罪犯劳动报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