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听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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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听政[内容摘要]行政听政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国所广泛采用。作为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中国,行政听政在我国的建立和健全有其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就行政听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解决的方法,以期推进行政听政的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行政听政必要性缺陷原因完善一、概念行政听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政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政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核心制度。听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广义是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政,采用这种做法的有美国、葡萄牙等。广义的听政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外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三大领域。狭义的听政仅指行政机关以听政会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我国对听政也采用狭义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行政听政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政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从而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妥当性,保障??政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行政听政是保护地位与其不对称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给予相对人一个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以实现程序公正。三、我国有关听政程序的法律规定听政制度也是伴随着我过行政法制的进程建立和发展的,1989年深圳市政府为了调整教育收费召开全国第一个行政听政会,以后其他地区纷纷出现了其他行政听政会,2005年,国家举行的调整个税其征点的听政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立法上,我国关于听政的法律规定很少,列举如下: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的42、43条规定了听政程序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听政制度在立法上的突破,对我国听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界定了听政的定义,还明确了听政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政的告知制度、公??听政制度、主持人回避制度等;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2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被学者成为决策听政;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这一规定意味着立法听政程序的确立;2003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行为纳入听政范围。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行政听证包括行政立法听政和行政决定听政,但是行政决定听政纳入的行政行为较窄,在听政形式上,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听政属于正式听政,且其听政决定就是行政处罚决定,其余法律规定的听政为非正式听政,其听政决定不对行政机关有约束力。二、我国建立健全行政听政制度的必要性(一)宪法根据及理论基础中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中国宪法也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但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内涵行政听政制度的宪法和法理基础。1982年宪法具有鲜明的人民民主性质,第2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里"人民"是作为占了绝大多数的单个公民组成的比较充分的反映了我国政府管理的本质特点,它为包括听政在内的行政程序规定了方向。(二)听政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源配置市场化必然要求政治领域的民主化[3]。听政程序一方面保证公民的参与权,使行政相对人平等有效的参与行政决定,体现公正和民主的听政制度适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听政具有公开性,为让公民广泛参与,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实行公开化的行政管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客观上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情况下,更需要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公开听政制度,可以对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以及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均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听政程序,通过行政听政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三)行政程序价值取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