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文献】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无权处分领域之贯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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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题目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无权处分领域之贯彻编辑司马小关键词: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形式主义/物权行为/无权处分内容提要:区分原则不仅本身对于物权变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是对物权变动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重要思维工具。对区分原则的认识必须以其所处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区分逻辑应该在有关物权变动的领域中得到贯彻以无权处分为例在将债权形式主义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性质界定为债权合同的基础上应该区分无权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将无权处分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权利的动态现象从物权本身的角度说是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从物权主体的角度说是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我国《物权法》则将物权变动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文要讨论的区分原则不仅本身对于物权变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是对物权变动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重要思维逻辑基础毫无疑问应该在有关领域中得到贯彻。因此本文将在对区分原则特点进行探讨的基础之上以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为例讨论区分逻辑在具体问题中的贯彻与运用。一、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对区分原则的认识必须以其所处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或动产上的物权变动仅因当事人的债权合意而发生登记或交付是对抗要件债法上的效果和物权变动的效果系于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当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债权行为也归于无效因而并无区分原则存在的余地。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律构造则决定了其一定程度的区分的要求如下文所述。一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两种区分原则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债权合意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在此种立法例下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及物权变动之二重效果债权行为只能生债之关系必须另有物权行为方能生物权变动之效果故物权行为另独立存在有独立性。因此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相区分德国学者称之为?Trennungsgrundsatz?或?Trennungsprinzip?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或分离原则。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除债权合意外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此种立法例下没有独立存在的物权行为但仅存在有效的债权行为也并非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系于债权行为和公示的合力。公示行为本身是对债权行为的履行是事实行为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因此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区分原则指的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在典型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物权行为除具有独立性外还具有无因性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效力评价互不影响即物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区分是双向的区分。而在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是有因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受制于原因行为的效力当原因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也归于无效因此该模式下的区分是单向的区分。二我国民法中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性质首先必须提及的是孙宪忠教授在我国虽然较早地论述了区分原则但在进行相关论述的时候实质上是将区分原则与分离原则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概念混同了。他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一文中对区分原则概念的表述虽然是债权形式主义的?所谓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但他在《再谈物权行为理论》一文中却将物权行为独立性也称为区分原则而在《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一文中区分原则的基本内涵更是被直接解说为?债权合同依据债的生效要件而物权变动即处分行为的生效依据物权公示原则。?无怪乎有研究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将孙宪忠教授关于区分原则的论述归于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的各种观点之一。8孙宪忠教授关于区分原则的论述的问题就在于他的表述并未明确向我们揭示出其赖以区分的依据——物权变动模式所在因此我们也就无法就区分原则下结果与原因二者效力之间的关系做出全面的推论。9必须明确区分原则是物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的上位概念后者只是区分原则的一种而不能等同于区分原则本身否则不仅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也不利于研究的进行。《物权法》第15条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我国立法机关起草的每一稿《物权法草案》到最后正式颁布的《物权法》第9条第1款和第2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所确立的都是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