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文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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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题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编辑司马小为解决密集人群的居住问题而采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形式古已有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其权利主体可能成百上千每个主体对于建筑物均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整体的成员权而各人对于其专有部分的使用方式也不一样在如此繁复的居住形态中业主之间便难免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罗马帝国灭亡后住宅分层所有的制度又在中古的欧洲大陆复现……不过由于法令规定之不足所以引起无数的纷争以致有一段时间此种分层所有权之住宅遂被谥为‘纠纷住宅’。?我国《物权法》第六章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利主体采用了?业主?的通俗提法因此业主便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享有者。不同的业主对同一建筑物形成一种共有由业主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管理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具有正当的权源。因此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主体归根结底是一个个的业主。但是现代的建筑物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同一幢建筑物内可能有成千上万的业主居住其中。倘若让每一个业主都自行行使其管理权不仅共有部分难免照顾不周而且极不符合效率原则。?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良好状态确保舒适之居住生活品质区分所有人间遂有共同利益存在。?不同的业主基于生活事实而形成团体因此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订立管理规约便成为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进行自治的主要方式。一、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共有部分?规约系指为增进共同利益确保良好生活环境由区分所有人会议就区分所有人、住户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之所有关系及管理所应共同遵守事项决议订立之团体规章。?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如何对业主共有的部分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利用是需要业主团体共同商议解决的事项也是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因此管理规约在空间范围上可以涉及整体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实践中有关公寓大厦的管理规约主要涉及对于建筑物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绿地、道路、共用设施等的利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等分摊费用的收取和管理。?这些事项均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基本利益相关。…《管理规约》的内容通常更加贴近生活更加追求实务性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必要有益的补充。?在本案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门用于商业经营的在商厦业主代表大会上制定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便属于管理规约。其中《业主委员会章程》中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事项、各种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等方面的条款约定其在内容上属于对商厦共有部分的利用和成员权的行使的规定因此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是合法有效的。二、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是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部分。?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每个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都是基于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取得所以每个业主都不能随意对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使用进行干涉否则便构成对于他人所有权的侵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管理规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的共有部分但也可能涉及到各个业主的专有部分。这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虽然各个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这些专有部分毕竟存在于建筑物整体之中局部不能脱离整体也不能危害整体。所以在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形下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业主团体可以决定对于某些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之。对于专有部分的限制只能是出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考虑因此对于共同利益判断标准的确定关乎民事主体所有权的保护兹事体大。然而正如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概念一样对于业主共同利益的判断亦非易事因为?所谓共同利益乃不确定法律概念区分所有权之行使是否违反共同利益应就各个具体事件就区分所有人行为本身只必要性、区分所有人因此所受之利益以及使他区分所有人所受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种情事通盘考量依社会一般通念决之。?参照《物权法》第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当业主在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如果从事了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或者从事了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的行为或者在建筑物内放臵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行为以及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行为时便可以认定其行为有损业主的共同利益因而管理规约可以就此对业主专有权的行使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当业主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和管理规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