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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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民法的精灵,它时时刻刻困扰着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1999年《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此条一出,争议纷起。依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债权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易言之,当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该条在逻辑上极为严谨: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欠缺处分权这一生效要件,无权处分债权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履行期满,无权处分人仍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未得到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若合同已履行,第三人善意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时,补足了欠缺处分权这一瑕疵,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条颇有责难,认为该条的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兼顾公平,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周。权利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对买受人极为不公。无权处分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中,法律的公平与逻辑都能保持一致,但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现行《合同法》的无权处分立法在逻辑上极为统一、严谨,只是无法兼顾逻辑和法律上的公平。对法律规范的制定,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为期该条的完善,学术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归结主要有五种观点,争议的核心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些学说都有其法理依据,但仍未能兼顾逻辑与公平的统一,或动摇了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若持债权合同有效说,如何认定所有人的追认的法律效力?债权合同已经生效,无需追认使之生效;又如何解决善意取得?一物不能并存两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但若持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或无效说,又无法解决履行不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应尽量在不对民法体系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兼顾逻辑与公平,重建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389653898"摘要PAGEREF_Toc389653898\h1HYPERLINK\l"_Toc389653899"关键词PAGEREF_Toc389653899\h1HYPERLINK\l"_Toc389653900"AbstractPAGEREF_Toc389653900\h2HYPERLINK\l"_Toc389653901"KeywordsPAGEREF_Toc389653901\h2HYPERLINK\l"_Toc389653902"一.无权处分的内涵PAGEREF_Toc389653902\h3HYPERLINK\l"_Toc389653903"(一)对无权处分的理解PAGEREF_Toc389653903\h3HYPERLINK\l"_Toc389653904"1.对处分的理解PAGEREF_Toc389653904\h3HYPERLINK\l"_Toc389653905"2.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PAGEREF_Toc389653905\h4HYPERLINK\l"_Toc389653906"(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PAGEREF_Toc389653906\h5HYPERLINK\l"_Toc389653907"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PAGEREF_Toc389653907\h5HYPERLINK\l"_Toc389653908"2.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PAGEREF_Toc389653908\h5HYPERLINK\l"_Toc389653909"3.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之内涵PAGEREF_Toc389653909\h6HYPERLINK\l"_Toc389653910"二.无权处分的外延PAGEREF_Toc389653910\h6HYPERLINK\l"_Toc389653911"(一)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PAGEREF_Toc389653911\h6HYPERLINK\l"_Toc389653912"(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PAGEREF_Toc389653912\h7HYPERLINK\l"_Toc389653913"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PAGEREF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