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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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若干思考经济与法蔡劼约9991字摘要正确、全面认识《物权法》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各项背景因素是正确评析、完善该项制度的前提该文对《物权法》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研究对象、产生原因、相关法律主体的特点及其利益性质等背景因素进行研究并以相应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对该项制度进行剖析评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物权法车位车库归属利用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私人汽车的保有量亦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相关统计数据2007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为5356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为3239万辆。而截止到今年上半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为3885万辆增长了19.94。而且私人汽车占据了汽车保有量的过半份额达到63.46。庞大的私人汽车保有量及其快速增长态势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这些影响既包括对社会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包括给私人汽车所有者自身带来的消极影响例如出行、停放、燃油添加等问题。而停放问题中又以城镇居民住宅范围内的车辆停放问题最为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有关解决城镇居民建筑区划内停车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中又以物权法领域的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得较为突出。在《物权法》的草案审议阶段众多学者对此问题各自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构想。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在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规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尽管《物权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但不少学者认为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对上述学者论述的考察阐述自己对《物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几点思考。1对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适用范围的确定根据笔者搜集到的相关资料目前有关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研究大多将住宅小区或小区内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这一点在相关论文的题目中就有体现。在这里有必要对“住宅小区”以及“小区”这两个概念进行分析。“住宅小区”以及“小区”这两个概念均源于建设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城市居住区”的概念。该规范第1.0.3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并且对于三类城市居住区的划分标准人口数及户数有详细的规定。而学者们所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区”概念应当是等同于上述规范中使用的“城市居住区”概念具体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类城市居住区。但是仅仅将“居民小区”或“小区”纳入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妥当的。首先“居民小区”或“小区”本身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且这二者源于行政规章本身不能反映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物权法属性其次即使居民小区涵盖城市居住区全部外延但即便如此居民小区也只能等同于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居住区。而在我国的城镇中普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居住区或属于一人以上所有的城市住宅。此类居住区或住宅同样存在停车问题。而我国城镇居住区或住宅无论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标准只要符合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特征就属于《物权法》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调整范围。适用《物权法》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加以调整当然也应纳入学者的研究范围。因此对“居民小区”或“小区”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研究并不能等同于对《物权法》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研究。再次许多学者在研究分析居民小区的车位、车库制度后又以研究成果为依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进行整体性评价。由于对象的不一致导致以偏概全研究成果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物权法》所规定的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所有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划内的车位、车库而非仅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车位、车库。2对催生《物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根本原因的认识催生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城镇居民私人汽车保有量的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与停车设施稀缺之间的矛盾。不少学者认为这一矛盾是长期存在的但笔者认为该矛盾在短时间内可能仍会进一步激化但经过一定时期后会得到根本的缓解。造成上述矛盾的根本原因有四点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二是出于发展汽车工业的考虑国家对于私人购买汽车予以积极支持、鼓励的态度三是我国不少部分大、中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差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四是我国成品油的价格不由市场主导形成而是由政府部门决定这导致我国成品油的价格长期以来不受国际原油价格、及市场需求的影响价格偏低。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矛盾的四点原因中除第一点原因外其余三点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逐渐消失。首先随着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