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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8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87年1月15日86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0年5月21日8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2年6月2日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年10月31日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0年10月24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2條、第14條101年5月28日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7條、第11條第一條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授休假研究事宜,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本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授資格之專任教師。第三條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學期或七學年以上,並在本校服務滿三年,得申請休假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前項休假,服務滿七學期者以休假一學期為限,滿七學年以休假一學年為限;休假一學年者得以一學期為單位分段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學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前述所指學期或學年之期間,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行之。惟如因課程或教學需要,得以申請延後一個月開始休假或提前一個月結束休假。第四條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學期或七學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分別未逾四學期或未逾四學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義務授課,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四學期或四學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第五條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學期或七學年內經本校或其他機關(構)核准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者,於核准其休假研究時,應扺充併計休假研究時間,並予扣減。其為本校基於業務需要指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曾接受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返校後第一次申請休假研究,得選擇依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辦理。第六條教授於屆齡退休或自願退休之前一學期,不得申請休假研究。第七條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系(所)每學期(年)不得超過其教授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但已達一點五人未達二人者,得累計至下一學年併計(惟已核計前一年餘數後之該年人數之餘數不得再使用)。系(所)合一者,應合併計算。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由該單位相關教師分任,不得因此增加員額。第八條教授申請休假研究人數,各單位應依前條規定比例辦理,否則不予受理。第九條教授休假研究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提出下學年(期)之研究計畫,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學術研究需要評審通過,始得休假研究。第十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照發。第十一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並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如擬兼任其他職務,應經本校同意。若仍在本校日(夜)間及暑期正式學位課程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第十二條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服務,並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本校提出書面報告,未提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教授休假研究結束應將研究展演相關著作、作品上傳至本校機構典藏平台或送圖書館典藏。第十三條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累計滿七學期或七學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期結束後起算。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