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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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民交叉问题(一)问题的表现:理念?程序衔接?合同效力认定?现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案件处理上混乱不堪,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在法律适用上极不统一。(二)问题的根源:国家公权力介入与私权利救济的角力1.范式化的理解“先刑后民”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在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掩盖下的权力滥用及司法腐败,民商事纠纷被刑事化的现象屡禁不止。2.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先刑后民”原则几乎很少为立法或司法所采纳。3.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效力认定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贷款诈骗罪,可变更、可撤销((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农行通辽科尔沁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万通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浙商提字第69号:以法[2011]336号、法发〔2012〕3号两个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理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民法思维解决商法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乙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乙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三、企业破产审判相关问题1.浙江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僵尸企业处置浙江: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②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2.破产案件受理问题2016年,宁波53件,全省法院849,占6.2%。2017年上半年,宁波48件,全省418,占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3.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破产程序中购房户权益保障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