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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概述部分:第二部分《规范》涉及到的核心医疗制度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医疗核心制度《规范》第22条第(三)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与〈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质控要求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细则〈规范〉第二十二条第21-22项“死亡记录”和“疑难死亡讨论记录”〈规范〉第二十二条第21-22项“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规范〉第二十二条第21-22项“死亡记录”和“疑难死亡讨论记录”〈规范〉第二十二条第21-22项“死亡记录”和“疑难死亡讨论记录”〈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交(接)班记录”与《交(接)班制度》《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与《危重病人抢救制度》《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与《危重病人抢救制度》《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与《危重病人抢救制度》《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与《危重病人抢救制度》4、《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与《危重病人抢救制度》《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与《危重病人抢救制度》5、〈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会诊记录”与《会诊制度》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二)急诊科会诊细则(二)急诊科会诊细则(二)急诊科会诊细则(二)急诊科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二、住院病房会诊细则全院会诊细则全院会诊细则全院会诊细则全院会诊细则全院会诊细则全院会诊细则院际会诊细则院际会诊细则院际会诊细则院际会诊细则6、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术前讨论记录”与《术前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特殊手术的范围《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病重)通知书”与病重病危的标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