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之认定.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170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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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不論是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之任何型態食品,其衛生、安全、品質、標示、宣傳及廣告等,業者均須做好自主管理,使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法令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查驗措施業者自主管理責任(1)業者自主管理責任(2)業者自主管理責任(3)業者自主管理責任(4)業者自主管理責任(5)業者自主管理責任(6)業者自主管理責任(7)有哪些是得使用於食品之添加物?現係採用正面表列,即本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列品項。使用食品添加物應注意事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如何查閱「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由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衛生署各單位–相關法規–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項下查詢。標示包裝食品的標示內容(1)包裝食品的標示內容(2)內容物之標示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原則產地標示宣稱素食之包裝食品標示哪些產品進口時可以免貼中文標示3公斤以下申請免貼中文標示之文件輸入食品中文標示違規原因分級表(1)有效日期無任何日期者(無原文日期亦無中文日期)。逾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標示之日期無法認定係為有效日期,抑或製造日期者。標示之日期與事實不符者(如:標示「製造日期」字樣,而實際為有效日期)。中文標示之有效日期、保存期限與原文不符者。無法由原文或中文標示內容推算有效日期者(如:僅標示製造日期或僅標示保存期限,僅有批號代碼者)。有效日期未以打印方式,而單獨以黏貼方式加附者(一)輸入食品報驗申請書上所載之廠牌名稱、品名應與產品包裝上相符;(二)品名應填列產品實際名稱,不得以中華民國進出口稅則號列上之名稱為品名;(三)進口商於產品進口前應向供應商取得製造廠名稱,並如實填列,如無法取得該項資訊時,得以出口商名稱取代,但應檢附出口商聲明文件;(四)出口國如針對製造廠編有代號者,亦應如實填寫,如水產品;(五)對於大宗穀物、雜糧(如黃豆、玉米、小麥、大麥、高梁)及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如無法提供製造廠名稱,同意該欄位得以出口商名稱代替,廠牌名稱得填列「NIL」。(六)緊急聯絡電話,請填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24小時內可取得聯繫之電話。(七)資料填列時,得以繁體中文或英文輸入;同時填列時先填中文再填英文,英文則以字母大寫輸入,文字之間得空1byte以資區隔,除非原文有特殊文字,否則不得輸入。(八)資料經比對或審核,發現與實品不符或填寫不正確時,需更正報驗資料,嗣後相同產地之相同產品,於輸入時連續五批逐批查核,以杜絕申報不實。正確報驗資料(4)緊急聯絡電話切結放行的申請條件及業者責任切結之存置地點與實際不符或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前擅自啟用者:暫停該報驗義務人於6個月內不得先行放行;依違反之事實按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31條或第33條處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如構成刑法第191條「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或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之刑事犯罪責任,請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