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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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二、古代罗马法的传统(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发展和统一这一时期始于公元前3世纪,终于公元前27年。共和国前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适用的对象是城邦中的民众共同体,即罗马市民,这些法律被成为“市民法”。随着商业的繁荣和罗马征服对区的扩大,市民法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因为市民法采属人主义,对异邦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则不予保护。为了解决它们内部以及它们同罗马公民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设置了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他们参照市民法、地中海沿海地区的商业习惯和其他地区法律、通过他们颁发的告示和罗马在其站领地区行省长官的命令,逐步形成另一种罗马法,即“万民法”。(5)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5世纪中期)。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伴随奴隶制经济危及而来的是政治危机。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所推翻,栋罗马帝国直至15世纪被土耳其人所灭亡。帝国后期,统治者加强专制与集权,皇帝的敕令几乎成为惟一的法律渊源。但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前期的法律,凡未被命令废除的都继续生效,渊源的多样化和纷繁性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国家和私人编纂法律之风开始盛行。①法学家编纂的法典。如3世纪末的《格里哥安法典》、《赫尔莫杰尼安法典》②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时,又颁布了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称《狄奥多西法典》。③优士丁尼编纂的法典。公元525年~535年。包括《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典,在12世纪被注释法学派合称为《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它反映了优士丁尼一世和罗马全盛时期的法学全貌。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的原则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罗马法中的概念、术语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五、罗马法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复兴六,大陆法系的另外两个历史渊源(3)教会法的影响西欧中世纪初,日尔曼人的征服,使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几乎灭绝,教会成为保存和发展古代文化的一盏“光明的神灯”。12-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学家的努力。教会法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影响了西方人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而且后世的法学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的规定,在财产继承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