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行政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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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理论的重要性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的一种抽象和概括,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专用名词。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论的精髓和柱石。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内容、效力等来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阐述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内核。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地位相当于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所占有的位置。具体来说,一个出自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尤其需要利用行政行为理论来知道和确定。首先,于行政机关自身来说,行政行为是其进行行政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是履行期职责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实施设定了严格的界限和程序,行政行为只能依法行政,实施行政行为,不得逾越法定界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一定不能超越和滥用职权,否则,就构成有权机关予以撤销的理由。其次,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一个出自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为、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相对人就要接受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的约束,满足与实现该行政行为所需求的状态,这是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同时,如果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理应允许其诉请法院予以审查,从而决定该行政行为的最终的法律效力。可见,行政行为与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紧密相关。最后,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法院予以受理的诉讼的性质。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方能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机关的诉讼也有可能是民事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因为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正义的对象是否行政行为,只有行政行为方能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方能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所以,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又是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层含义: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包含着行政职权的运用,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等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非行政行为;在某些行政活动中不排除行政机关可能会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例如在坏境和卫生检查中,行政机关也会成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因此,行政行为必须以行政职权的运用为核心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包括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例如行政许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在行政机关的活动中,有些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如气象台广播天气预报,不会有人因此而减少权利或增加衣物,这种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所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内部行为是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三、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行政机关行使的任何权利都是执行性的权力,即执行法律。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对行政行为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职权,应当符合程序规定。(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权力并非最终的效力,相对人不服的,可以通过相应的途径寻求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依照自己单方意志作出决定的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包括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以及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例外情况:行政行为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双方行为即行政合同,它以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才能成立。(行政合同案件在实践中都是按民事案件立案的)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任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都不可能对行政管理规定的事无巨细,行政事务复杂多变,且每一事项都有其特殊性,而法律无法完全预料这些情况并规定处理办法,所以法律上一般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由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决定处理问题,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几乎所有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使职权的结果,行政行为中必然包含着行政机关的主观性。(行政审查在我国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行政行为职权和职权的统一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表现为明显的权力特征和强制特征,但换个角度,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行为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