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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密二级**财保办发〔2016〕229号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内部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公司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为了调动分支机构发展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层级体系,公司制定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内部层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8月26日—1—机构内部层级管理办法[制度编号]317-02-C-2016[当前版本]C[发布时间]2016年8月26日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内部层级管理办法制度编号317-02-C-2016解释部门发展企划部各分公司、公司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总部各部门发布范围定稿日期拟定部门2016年8月24日最终审批发展企划部总经理室部门其他参与拟定部门无版本C发布日期2016年8月26日生效日期2016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层级......................................1第三章地域层级......................................2第四章评价层级......................................3第五章分支机构评价层级升级标准......................4第六章分支机构评价层级降级标准......................6第七章分支机构评价层级升降后续事宜..................7第八章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监控....................7第九章附则..........................................9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内部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构内部层级,加强和规范机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达到公司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层级,是对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级,可分为管理层级、地域层级和评价层级。本办法涉及管理层级均用中文数字表述,涉及评价层级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第四条公司通过保费规模、盈利能力、管理能力、增长潜力等关键性经营指标,建立机构评价层级体系,打造机构升降级通道。第二章管理层级第五条机构管理层级按管理归属划分:(一)总公司为一级机构。(二)一级机构直管的机构为二级机构。(三)二级机构直管的机构为三级机构。1(四)三级机构直管的机构为四级机构。(五)四级机构直管的机构为五级机构。第六条分支机构管理层级认定,用于机构管理归属划分、机构分析等。第三章地域层级第七条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行政属地划分:(一)省公司:机构所在地为省委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该类机构代表公司向省委及省政府汇报、协调联系工作,并负责省会城市内需要与其他行政单位对接的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属省公司,代表公司向市委及市政府汇报、协调联系工作,并负责辖区内需要与其他行政单位对接的工作。总公司分公司属省公司。(二)地市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地级市(含盟、自治州,包括省会城市,下同)市委及市政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该类机构代表公司向市委及市政府汇报、协调联系工作,并负责需要与其他行政单位对接的工作。(三)县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县级(含旗、县级市,下同)党委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该类机构代表公司向县委及县政府汇报、协调联系工作,并负责需要与其他行政单位对接的工作。(四)城区公司:机构所在地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城区,除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外的其他城区机构。2(五)县以下机构:不属于省、地市、县、城区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八条地域层级认定作为新批设机构初次固定资产配置、人员编制等标准化资源投入依据。第四章评价层级第九条评价层级通过保费规模、盈利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等关键性经营指标进行评价划分。第十条总公司、省公司不纳入评价层级体系,不参加升降级评价管理。第十一条地市公司、县公司、城区公司和县以下机构纳入评价层级体系,最高评价层级为2级,最低评价层级为5级。第十二条首次评价层级在评价标准层级(在层级数字前加字母“B”表示,以下简称标准层级)的基础上进行升降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