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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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内容提要】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博丹,霍布斯,格劳秀斯,洛克,卢梭和黑格尔等。传统国家主权理论虽为近代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一直在国际法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纷纷崛起和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历史的车轮驶进全球化时代以后,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全球化时代,有关国家主权的各种新理论和新思潮相继出现,诸如:否定主权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过时论,主权让渡论,主权强化论以及全球治理理论等不一而足。因此,我们要辩证地正确理解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国家主权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其次,辩证地摆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再次,辩证地审视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关键词】主权;国家主权;主权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全球化主权问题是政治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主权这一概念被引申作为国家存在与否的最高象征,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高抽象。“主权”(sovereignty)一词起源于拉丁文,意指最高权力。从词源上考察,主权原本只是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等级关系的一个非常具体的术语,其最初仅仅意味着各种优越地位形式之一。在《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或权威”,对外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1]。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很多被接纳的思想家见解及后来的国际法实践也同样验证了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上的作用是巨大的。从本源上说,权力是与国家相伴生的概念,国家自出现之日起就会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出相应的国家权力意识,统治者更会尽一切努力维护自己的最高权力,这就实际上内化了主权的核心内涵。但是,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则不是国家生而有之的。在近代以前的数千年时间里,国家并没有主权的概念,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的基本法则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和吞并原则,如果说国家有某种直观的主权意识的话,也不是系统的和不受别国尊重的。只是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出现,国家主权才在国家中心主义观念的促动下被提出,并逐步付诸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实践中。领土、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是一个国家应具备的四项要素,而最能反映现代民族国家基本特征的就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所以民族国家也称为主权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政治、文化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众所周知,完整的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形成之后,民族国家便一直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然而不可阻挡的全球化进程正在从根本上动摇着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国家形象,也对传统的民族国家主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脉络1、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一般认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最早诠释了主权的思想。但首先将主权一词引人政治学领域并创立主权学说的是法国的自然法学家让·博丹(JeanBodin,1530—1596),博丹在他的主要著作《国家论六卷(SixBoksconcerningtheSrate)》(1576年)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主权概念,第一次真正全面的阐释主权的精义,创立了国家主权学说,为近代主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家的主权究竟是什么呢?博丹对主权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博丹认为国家必须独自享有主权,一个共同主权的存在,是一个政治社会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他为此提出的著名命题是:“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一种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1]。博丹认为:主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制定法律;法律是根据主权原则所创造的。所以,主权者就是法律的创造者。主权通过创建法律,以之约束全体的或个别的国家属民。主权本身及其体现者的国家则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博丹在近代政治史上首次提出了宪法的概念。他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存在体现着主权本身。博丹说:“主权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只有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主权者不能使他自己或他的后继者受约束,也不在法律上对他的国民负责。主权者只要向上帝(自然法、自然秩序)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则。国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