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历史演变和最新发展(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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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历史演变和最新发展(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欧盟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历史演变和最新发展李寿双【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出处】本网首发【摘要】欧共体从建立共同市场高度出发,制定了《共同体商标指令》肯定了“商标权区域用尽原则”,在欧共体内部实现平行进口的合法化;但对来自欧共体外部的平行进口态度并不明朗,直到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案才最终明确欧盟法在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上坚持“商标权的区域用尽原则”反对“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该原则在今天又有了新的发展。【关键词】欧共体欧盟欧盟法平行进口商标权【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一国进口商在某一商标的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经受到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的许可,从国外购得相同商品重新输入本国的行为,相对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或许可使用人的出口或进口而言,就构成所谓的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欧盟由15个成员国组成,虽然欧盟的统一化程度不断加深,但是每一个成员国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在纷立的市场之间,同一种商品的价格可以相差很多,进口商为牟取利差往往会从低价国购得商品然后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重新在国内销售,进行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下同)的利益:1、区别定价、分割市场以求利润最大化的策略由于平行进口而被打破;2、平行进口商不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减损了商标权人的无形财产价值;3、平行进口商品挤占了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4、利用了商标权人所培育的“商标声誉”,导致“免费搭车”;5、商标权人无法控制平行进口商品的质量,有可能对“商标声誉”造成损害。这些显然都是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所不愿看到的,商标权人试图借助于商标权这一武器阻止平行进口的发生。因此,引发了商标权与平行进口问题的探讨。欧盟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比较独特,而且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面对欧共体市场内部的平行进口时,欧盟法从坚持“统一共同体市场”角度允许甚至鼓励平行进口。但是对于来自欧共体市场外部的平行进口虽几经争论,但最终还是采取否定态度。欧盟是一个十分独特的组织体,欧洲共同体又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体化区域和第二大贸易市场,也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因此研究欧盟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商标权的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商标权人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商标权来有效地阻止平行进口,或者说平行进口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商标制度中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由德国现代知识产权之父JosefKohler发展并为德国法院采纳。发展到今天,该原则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接受。商标权利用尽(theexhaustionoftrademarkrights)是指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入市场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商标权用尽原则”从表面上看给平行进口以合法性基础,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在商标权利用尽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该原则也并不总是可以成为平行进口的依据。商标权用尽的判断标准有三种:1、商标权的一国用尽(NationalExhaustion);意指商品首次投入一国市场之后商标权仅在该所在国用尽,而在其他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仍可以行使商标权,不发生用尽的问题。2、商标权的国际用尽(InternationalExhaustion);意指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就在国际范围内用尽,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3、商标权的区域用尽(RegionalExhaustion);介于1、2两种之间,是指商品首次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权在一个特定区域(如欧共体)内即告穷尽,在该区域范围内,商标权人无权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进行干预。从权利用尽的不同判断标准出发来考量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答案是不同的。在“商标权的一国用尽”标准下,平行进口就侵犯了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因此,进口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商标权来阻止平行进口。但是如果坚持“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平行进口就是正常合法的贸易活动,商标权人无权加以干涉。主张“商标权的区域用尽”的法律效果是平行进口在区域内合法,商标权人对于来自区域内的平行进口不能阻止,但是对于来自外部的平行进口,商标权人有可能通过主张商标权加以制止。三、《欧共体条约》在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上的态度欧洲共同体创立的目标就是建立共同体统一大市场,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谐地发展共同体经济,加强成员国的团结,提高人民生活水准。在这个大市场内实现货物、劳动力、服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