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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2)省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重点)(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解】前2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任免,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从其规定。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重点)(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对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5、任期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2)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3)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4)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5)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6)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三)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点)1、一般规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①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②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改制(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3、与关联方的交易【解】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