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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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浙江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规范我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组织学习,参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七日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1.3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可作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1.4概念界定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非传染性食源性疾患。1.5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职责与管辖原则1.5.1县级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和调查处理工作;(2)总结、统计分析全县(市、区)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1.5.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本市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监控和审核工作;(2)负责本级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3)凡发病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必须赴现场指导并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4)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的,应视事件的性质和波及范围给予积极的指导,若基层需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予以现场指导、协助调查,应立即赶赴现场;(5)组织、协调跨县(区)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6)上级指定或本级卫生监督机构认为需要赴现场调查处理的食物中毒事件;(7)总结、统计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1.5.3省级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网络直报的监控和审核工作;(2)当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必须赴现场指导并协助基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3)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死亡1人及以上,或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的,应视事件的性质和波及范围给予积极的指导,若基层需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予以现场指导、协助调查,应立即赶赴现场;(4)组织、协调跨地区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5)上级指定或本级卫生监督机构认为需要赴现场调查处理的食物中毒事件;(6)总结、统计分析全省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卫生厅和卫生部。1.5.4跨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由涉嫌肇事者的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患者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进行个案调查,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件发生有关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进行卫生学调查。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或者指定管辖。1.6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的基本要求调查认定与食物中毒事件有关的所有病人。调查确认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原物质。调查确定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污染食品(中毒食品),并采取各项行政措施控制中毒的扩散。查明导致食品中病原物质污染、繁殖和残存的影响因素。调查认定食物中毒事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与事实。2报告2.1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受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均应安排负责受理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当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或投诉时,负责受理发病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2.1.1使用统一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附件1)如实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可疑肇事单位名称、地址,可疑食物,中毒发生地,发病时间,发病者人数、症状体征、就诊单位等,同时复述记录内容以保证记录正确。2.1.2告知报告或投诉人员及时保护现场、保留食物收集病人在医院内外的呕吐物和粪便样本(用清洁塑料袋采集临床样品并扎紧袋口)并标注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