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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学院对贫困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认定范围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院综合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机构1.学院设立贫困生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长:邱清亮组员:尹春志、司勇、李霞。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各系内部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四、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二档: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一)一般困难认定标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完成高等教育学习过程的各项学习费用,家庭提供的生活费低于在校生平均生活水平一半以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1.城镇下岗职工子女;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3.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正在治疗的;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6.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二)特殊困难家庭无经济来源或每月提供的生活费低于100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即可认定为特殊贫困: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2.父母残障丧失劳动能力;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城镇双下岗职工的子女;5.父母患重症,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6.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三)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提供的基本证明材料(所有证明要求必须规范)1.由学生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在公开媒体上已经证实的灾害不用出具此证明)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由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亲自主持,以班级为单位召开贫困生认定主题班会。先由贫困学生上台陈述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月消费情况以及综合表现。然后由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打票方式,票数超过2/3者则认定为贫困生。打票时要求公平、公开、公正。3.在学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再由所在系的辅导员通过平时的观察、侧面了解、找学生谈话等多种方式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表现、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综合进行认定。4.在辅导员认定贫困生的基础上,由系认定工作组评议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上签署意见。系认定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在系内公示5天。5.由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贫困生进行审核并公示。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六、被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以下资助权利1.向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机会;2.参加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评比活动;3.可获得各级政府、学院及社会各界的贫困生扶助政策的资助;4.优先获得校内、校外的勤工助学机会。七、后续管理各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