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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一、特别交易规定1.大宗交易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表3-1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大宗交易条件续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具体如下:(1)意向申报。包括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2)成交申报。包括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2.回转交易(熟悉)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3.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④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⑦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2)其他特别处理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④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⑤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⑥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⑦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当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对其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4.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熟悉)2006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1)退市风险警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l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