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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1.前言2.化學氧化法(Chemicaloxidation)2.化學氧化法(續)2.化學氧化法(續)2.化學氧化法(續)2.化學氧化法(續)2.化學氧化法(續)2.化學氧化法(續)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定義3.什麼是『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續)1980年美國立法通過處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環境反應、補償、責任法案』(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CERCLA),一般也稱之為超級基金(Superfund)由美國政府向石化化工工業收取基金,作為處理污染場址之用,當時的基金總額為16億美元1986年基金用罄,修法繼續徵收,基金規模達到85億美元根據環保署資料,台灣地區土壤因廢水導致之污染約占80%,因空氣落塵造成之污染約占13%,其餘廢棄物、農藥、肥料、酸雨等之污染,對土壤均造成衝擊造成土壤污染原因非法棄置場址4.土壤與地下水中常見的污染物5.污染物在土壤與地下水中的存在與傳輸水動力延散(HydrodynamicDispersion):平流(Advection):驅動力為水的能量梯度,溶解的污染物分子隨著水分子流動而順著地下水方向流動分子擴散(Moleculardiffusion):驅動力為水中污染物的濃度梯度,高濃度區域的污染物分子會往低濃度區域運動。此種傳輸機制的速度非常慢。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法歷程1999年6月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學者認為有必要將地下水污染同時加以考量,聯合提案請立法委員支持,擬具「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草案)。2000年1月立法院通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法院聯席會議民國88年11月及12月兩次審查,確定地下水污染應納入考量,法案更名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於民國89年1月13日三讀完成立法。2000年2月2日總統公告原定2001年12月相關子法及辦法公告施行7.地下水污染防治非法棄置場址調查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站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站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站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站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站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下水觀測網站8.結論9.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