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非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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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讼程序”的概念界定二、“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外延:即其“适用范围”取决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原则上“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每一种“民事非讼事件”,在“民事诉讼法”中均应有对应的“非讼程序”规则。第一:程序的客体:是“民事非讼事件”;而非“民事诉讼案件”。第二:程序的目的: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状态”;而非“确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第三:程序的主体形态:是“单方主体启、控程序”;而非“双方主体程序对抗”。第四:程序的构成要件:不包含完整的“诉”;非以“诉”为基本“度量单位”。第五:程序的运作模式:“依职权查明事实”;而非“根据对抗的结果作出裁判结论”。第六:程序的规则构成:相对于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简化”。第七:程序的价值目标:“效率优先于公正”,“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一)立法术语未统一确立、使用“非讼程序”这一立法术语,而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具体术语。(二)现行立法之“非讼程序”的基本类型1、第十五章特别程序;(2008)2、第十七章督促程序;(2008)3、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2008)4、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06-01)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规则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注:参见教材第二十七章。(一)界定(二)适用范围(三)特征内涵: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与三种“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规则。立法术语:“特别程序”这一立法术语的使用,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序”、“二程序”而言的。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认定财产无主。1、属于“非讼程序”,而非“诉讼程序”;2、审判组织简化:原则上独任审理;3、审级简化:一审终审;4、纠错程序简化:不适用再审程序规则;5、收费程序简化:免费。1、程序主体:有起诉人,无被告或被起诉人。2、起诉人范围: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中国公民。3、管辖规则: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4、起诉时间:选举日前五日内。5、前置程序: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程序。6、审判组织:合议庭。7、审理期限:选举日前送达判决,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通知选举机构等。8、审级:一审终审。9、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3、管辖规则:被宣告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4、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月)。5、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6、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指定财产代管人等。7、审级:一审终审。8、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管辖规则:被认定人住所地基层法院。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5、判决:认定行为能力状态,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指定监护人。6、审级:一审终审。7、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2、申请人范围:无实质性限制,凡知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3、管辖规则:被认定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4、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5、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间1年。6、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如办理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程序。7、审级:一审终审。6、纠错:不适用再审规则。参见教材第二十八章。一、适用范围二、基本流程三、申请文件的内容四、支付令的内容五、支付令的效力1、单纯财产性纠纷;2、权利义务内容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3、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至、条件已经成就;4、申请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被债务人没有抵销债权;5、对债务人可以实施“直接送达”。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2、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3、受理: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4、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开庭;5、发出支付令: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6、债务人异议:15日异议期限、“实质性异议理由”;7、支付令生效:债务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