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权利与公民社会第十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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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經濟、社會、文化權第十一章經濟、社會、文化權壹、經濟權一、「財產權」:1.財產權的意義,應該包括兩種意涵:一是指人民對於自己所有之財產,有自由處分、使用、收益之權利,國家或他人均不得非法侵犯之權利。二是私有財產權制度本身之保障。如我國基本國策有關「節制私人資本」、「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以及「礦產、天然力國有」之規定,是對生產手段之限制。2.固然憲法應該保障人民財產權,而且承認其財產自由之「絕對性」。但現今對財產權的保障已由「存續保障」發展到「價值保障」的概念,亦即對財產權之保障強調其「社會義務」。二、「工作權」1.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一四號文亦明文指出,所謂工作權亦包括選擇職業自由權及營業自由權。其意義包括積極行使與消極不行使兩各層面:亦即其一是人民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國家不得強迫之;其二是人民選擇之工作,政府必須依法保障之;其三是人民失業之際,政府得協助給予就業之機會,以維持其生存。2.就勞工人權的角度而言,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通常被稱為是勞工的「勞動三權」。其中「團結權」是指勞工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協商權」是指勞方與資方有交涉薪資與工作條件的權利;「爭議權」則是指勞方與資方發生爭議時,有權採取集體暫時停止工作以爭取必要的權益。三、生存權1.「生存權」是人民為維持其生存,有向國家請求獲取必要扶助之權利,而國家亦負有相對之義務,不得置之不理。簡言之,生存權是以保護、幫助在經濟上、社會上是弱者為主要對象,在使人民維持其最基本且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2.人民有請求國家照顧,以維持其生存尊嚴的積極權利。因此生存權應包括:隱私權保護、自我決定權、選擇的自由等。惟隨著科技的發展,生存權的意涵亦得擴大解釋,可包括「人民有權過著健康之生活環境的環境權」。貳、社會權2.社會權的保障,主要是要依賴於國家的積極作為,方得以實踐。亦即社會權則是希望透過國家在行政上與立法上的積極作為,來使人民都能過著有人性尊嚴的生活。杜會權與自由權之間,因社會權的概念不同於自由權的保障方式,除指人民有權要求國家消極不侵犯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權之外,並且以作為一個「人」之立場,有權要求國家界入人民的社會生活,為人民創設或積極形成有利於行使自由權利的空間,使人民獲得或維持特定生活之利益。參、文化權2.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綜論之,文化權內含應包括,文化平等權、文化保護權、文化自決權、文化參與權以及弱勢族群文化之特別保障。第十二章參政權壹、參政權的意涵3.參政權的行使方式:(1).其一是屬能依據「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Government)制度化的管道表現經常性的政治行為,如寫信給政府官員,表示對公共政策的意見、參加政黨、加入政府工作等皆是。(2).其二則是在體制內以不平常的行為表示對公共問題或政策不同的意見,其中包括靜坐抗議、反戰抗爭(AntiwarProtest)、罷工、示威遊行等。貳、民主政治的政治參與一、民主的基本信念:1.信仰每個人存在的價值。2.信仰所有人民的平等性。3.信仰自由。4.信仰人民可以被信任在與自身有關的共同福利上¸能做最有智慧的決定二、民主的政府:1.所有政府的權力均來自於人民的同意。2.政府所作所為均須依據人民或其選出代表所制定之法律行事。3.人民可透過政黨依法控制政府並實踐其政策。4.絕大部分成年公民有權投票。5.政府主要決策者均由選民定期選出。6.法律制定及選舉均以多數決票選決定。三、民主的政治文化1.國家團結的意識2.對他人生命尊嚴及自主性的尊重3.個人權利的信仰4.信任、寬容與妥協的意願5.對民主程序與價值的信守6.具有公共的精神7.參與的制度化8.公開性的競爭9.相當水準的知識與教育10.民主原則的基本共識參、選舉權的運作與保障一、選舉資格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13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更具體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第15條規定:「在各該選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二、平等選舉1.我國憲法129條明白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平等……之方法行之。」顯示我國選舉是以投票效力平等之原則進行,即所謂「結果等值」的「一人一票,一票一等值」。2.平等的選舉,不僅要考慮投票權行使的平等性與結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