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权利与公民社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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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民社會壹、公民社會的定義貳、公民社會的特徵一、民間組織公民社會屬於民間組織,並不代表任何政府或國家。強調個人私域(個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是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公民社會(civilsociety)的概念,代表了社會一種自主力量的興起。所謂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即意味著個人的社會生活與行動不應受到國家的干涉,而社會領域中的活動也有足夠的自主力量,來建立民主政治的架構。二、自願性社團社會公權力的彰顯往往由公民的覺醒開始。亦即藉由公民社會組織的產生,以及彼此的相互合作,來凝聚公民社會的力量。而這種志願性組織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成員的加入或退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贏利為目的。如非政府(non-government)組織或非營利(non-profit)組織等皆是。三、公共領域就公民社會的內涵來說,它是存在於公共領域中,相對於與國家的關係是獨立於國家之外能自主建構與調整的社會生活領域。換言之,公民社會是指公民進行公共事務互動的「公共領域」(PublicSphere)。四、社會運動公民社會絕不僅僅是一個抽象概念,它是實實在在地一種社會活動。若從國家與社會關係(state-societyrelations)的角度來看,公民社會理念的興起,其主要目的即是為了要防止國家力量的侵害個人社會生活。亦因此公民社會已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民主運動,並採用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議活動。由公民社會具有公共領域的特徵而言,是指政府以外的空間,意指「非」政府的領域,其活動是公民意識自主性與自發性的展現,而不一定是「反」政府的。參、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一、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1.公民社會係在個人與國家之間,扮演了一個舉足輕重的中介角色。它組織多元的團體,並且教育公民參與政治,致力於改善國家制度和公共政策,推動國家的有效治理以及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價值的實現。2.國家則在承擔和尊重公民社會的獨立性自主性的同時,提供健全完善的外在法制環境,對其進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預、調節和支持。透過這樣的治理方式與互動的關係,雙方較能抑制各自的內在弊病,使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公民社會所捍衛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會整體發展趨勢的平衡。二、公民社會與人權1.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會涉及到人權問題;同時通過人權的保障來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2.首先,人權概念的第一要素是人。人權概念中的人是不分性別、種族、民族、階級、信仰、職業、財富、教育程度、等限制因素的人。3.人權概念的第二要素是權利。人權的權利所意指不可侵犯性的權利,包括平等權、自由權、人格權、社會經濟權等等。權利幾乎是當代社會生活中無法割離的部分。4.人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公民社會爲保障人權而存在。公民社會團體積極自主的參與公共事務,關懷公共政策,就是要讓每一個人的生命都能有尊嚴的、理性的生存。5.例如我國民間組織,如婦運團體、人權團體、環保團體、同志團體、原住民組織等等蓬勃發展,積極地爭取他們的集體權利,對政府構成很大的壓力。公民社會乃提供一個平臺,團結不同力量,推動人權運動及公民社會的發展。小結--公民社會的展望第八章人民的權利壹、人權的概念一、人本身就是「價值」與「目的」二、人權是天賦天生的三、人權不可以透過契約的關係而產生分割或買賣四、普遍的相同性聯合國宣示在2015年必須達到的人權目標貳、權利的概念參、人民與國家的所形成的權利關係在民主自由的地區,當國家或政府嚴重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人民即得行使抵抗權,即抵抗暴政或惡法壓迫的權利,尤其是在以下的情況下,更可能暴發人民全面性的抗暴:一、絕大多數的人民確實已受到政府的迫害;二、此種迫害已經持續一段很長的時間;三、此種迫害是源自於政府的故意;四、此項故意是來自於政府邪惡的動機。肆、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伍、憲法所規範的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