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展辉、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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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展辉、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粤53民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晓红陈阳李婉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展辉;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展辉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展辉【当事人-公司】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陈启荣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陈启荣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衍黄颖怡梁家栋陈启荣1/21【代理律所】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展辉;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情形是合同对于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如何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商品房的买卖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后,又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第五条第3点载明:“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书同时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展辉与民盛公司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款是就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的。【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01:50:11陈展辉、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3民终496号2/21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展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工业三路本厂内(办公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黄晓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荣,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展辉因与上诉人罗定市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20)粤538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展辉上诉请求:1.维持(2020)粤538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2.判令民盛公司向陈展辉退还面积差异值-3%以上的一倍房价款10954元及利息(利息以1095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民盛公司向陈展辉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816.72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民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第一、二判项正确,应维持。二、对于面积差异值-3%以上的房价款,民盛公司应双倍退还,原审仅判决民盛公司退还一倍(少计算一倍的面积差异值房价款),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更正。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该条款仅约定“多退少补”,未约定一3/21倍或双倍退还,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对于面积差异-3%以上的房价款,原审仅判决民盛公司退还一倍,不是判决退还二倍,少计算一倍的面积差异房价款10954元(注:原审请求为21908元),属认定错误,裁判错误,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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