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学校办理试验教育办法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22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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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2條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三、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等實驗教育資料。第3條第4條第4條學校辦理全部班級之實驗教育者,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人;其附設辦理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者,全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千人;其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三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實驗教育之實驗計畫,得召開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具實務經驗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聘(派)兼之。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學校列席陳述意見。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