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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也包括国务院、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档案事务的各种档案法规、规章还包括非专门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涉猎的知识范围要求也越来越高(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在档案安全保管方面应采取的四个法定措施:(一)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关于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检查内容检查形式:区档案局与区人大、政协、法制办及各大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全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档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依法管理档案的范围,即“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档案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央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借阅利用与库房合一档案利用服务情况(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实例汇编情况)(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行政许可的内容与要求昌平区档案局张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档案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制定;应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该类型档案行政法规也包括两种:即专门的档案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专门性的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家档案局局长或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签署命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其他行政法规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内容的规定@地方性档案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法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我国的档案规章,已有120多部。如:《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之间、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对某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提请国务院裁决档案法律法规调整的内容与作用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关于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