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 关于印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分期付款管理规定》的通知-经典原创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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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4—大地财保营发〔2008〕1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分期付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现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分期付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分期付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防范承保经营风险,有效提高签单保费实收率,保证公司经营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分期付款业务基本条件1、原则上可以分期付款的业务类型(1)单笔保费规模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或效益较好的关联保险项目。(2)属于团体业务或本公司渠道大客户业务。2、原则上禁止分期付款的业务类型。(1)个人业务(如家财险)。(2)单笔签单保费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业务。(3)保险期限小于一年的短期业务。(4)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二、分期付款业务交费方式及约定1、分期付款一般不超过四次,首次交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保险费的25%,最后一期保险费(建安工险除外)须在保险期满前三个月内缴清。建安工险最后一期保险费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付清。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各期缴费的金额及限期,并注明“投保人未按保单中列明的付费日期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按照缴付保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三、分期付款业务的审核与签订对企业财产险、建工险及特险等保险合同期限长、保费规模大的业务,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交费的,市场部应做好客户做好风险控制及资信程度考查工作。凡符合分期付款基本条件且确实需要分期交费的,需列清分期付款日期及交费金额,应在业务报审表上同时注明并递交业管部审批。四、其他1、本规定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2、业务管理部负责最终解释。主题词:业务管理分期付款规定通知抄送:总经理室打字:任文雯校对:王鸿鹄中国大地保险营业部综合管理部2008年01月02日中国大地保险营业部综合管理部2008年01月02日200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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