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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密二级**财保办发〔2016〕296号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复议管理规定》的通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公司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公司各部门:为促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复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12月21日—1—内部审计复议管理规定[制度编号]210-06-A-2016[当前版本]A[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制度编号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复议管理规定210-06-A-2016解释部门审计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公司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公司各部门发布范围定稿日期拟定部门2016年12月12日审计部最终审批部门版本总经理室其他参与拟定部门无A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1日生效日期2016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复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组给出的审计事实、审计结论、审计建议、适用规定等审计行为不当,对审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议。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各级机构、下辖子公司及人员。第三条公司审计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复议人”)对审计组的审计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第四条复议人履行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下辖子公司及人员。第二章内部审计复议流程第六条依照本规定申请内部审计复议的被审计对象是申请人。给出审计事实、审计结论、审计建议、适用规定等审计行为的审计组是被申请人。1第七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区域审计中心及审计分部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复议向公司审计部提出;公司审计部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复议向公司审计责任人提出。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内部审计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中,应明确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复议申请材料上签字或签章。第九条复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可不予受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一)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二)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三)不属于复议人管辖的事由范围。第十条复议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复议人应予受理。复议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后,三日期满未作任何答复的,视为受理。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复议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第十二条复议人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2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人书面提交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应包括:审计组组长的姓名和职务;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审计行为的事实及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出具意见书日期及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应当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由申请人签字或签章。内部审计复议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之日起终止。第十四条复议人可根据复议事项具体情况,指定其他内审人员参与复议工作。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参与复议的工作人员与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复议的,有权申请复议相关工作人员回避。参与复议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第十五条复议人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审计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一)审计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决定维持。(二)审计行为存在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不充分、程序不恰当等行为之一的,决定变更该审计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行为。3对区域审计中心及审计分部实施审计项目的复议决定由公司审计部作出,并向公司审计责任人报备;对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的复议决定由公司审计责任人作出。第十六条复议人应当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