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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财保发〔2014〕140号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承保管理工作,公司对原承保管理暂行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4年4月29日—1—承保管理办法[制度编号]104-03-B-2014[当前版本]B[发布时间]2014年4月30日制度控制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管理办法制度名称制度编号财产险部/农险部、车辆险部、意健险部104-03-B-2014解释部门各分公司、公司各部门发布范围定稿日期拟定部门2014年4月14日财产险部/农险部最终审批部门版本董事会其他参与拟定部门车辆险部、意健险部2014年4月30日B生效日期2014年5月1日发布日期1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承保原则......................................3第三章管理体系......................................4第四章流程管理......................................7第五章责任追究......................................8第六章附则..........................................82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保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承保管理是指对涉及保险合同的投保受理、核保、出单、收费以及批改、退保、注销等公司内部运作环节的管理,不涉及外部客户关系管理和产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是各级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以及各级承保管理部门制定承保政策、实施承保管理的基本准则,各级承保管理部门应制定承保管理细则落实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内容如涉及法律法规及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相关承保规定,以法律法规及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承保规定为准。第二章承保原则第五条承保应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公司应组织建立专业化管理体系,建设专业化人员队伍,对承保进行专业化流程管理。第六条承保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合规原则。严禁突破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承保业务,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重3要的承保管理要求,公司承保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控办法。第七条承保业务应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承保管理部门应对业务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进行审查。第八条承保业务应贯彻风险可控原则。全面考虑承保业务的风险自留额、巨灾风险和累积风险,公司应每年制定各险种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第九条承保业务应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原则上要在总成本核算有利润的情况下承保。第十条承保业务应坚持公司整体利益原则。各机构之间不得以降低承保条件、提高外部成本等方式争揽业务。在系统内已经承保的项目,原则上系统内其他机构不得争揽;承保同一业务的冲突应提交上级公司裁决。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一条总、分公司应成立核保核赔委员会和专业承保管理部门对承保进行专业化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承保过程的录单、核保、出单、收费环节设置相关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对岗位人员和操作权限进行专门管理,核保操作权限应与其他承保操作权限分离。第十三条承保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特别是作为承保管理核心环节的核保岗位人员,应考试评级,因人授权,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动态调整。4第十四条核保权原则上实行两级集中,由总、分两级公司履行,分公司确需转授权的,应报总公司批准。总公司承保管理部门核保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室授予,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实行分级管理。超出承保管理部门核保权限的承保事项应提交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或总经理室审批。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室在承保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授予总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承保管理部门核保权。(二)审批超出核保核赔委员会权限的重大承保事项。第十六条总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在承保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总公司每年各险种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地震风险最大自留额及地区累计额度。(二)审议超过总公司承保管理部门核保权限的承保事项。(三)审议总公司承保管理部门提交且核保核赔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重大承保事项。(四)在授权内审批总公司承保管理部门提交的承保事项。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