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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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类040号镇海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代表姓名沈国华标题:关于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政策的建议内容:2008年7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甬政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其中在鼓励灵活就业政策方面中规定了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对失土农民中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也可以享受上述政策。而目前,有一部分女超过50周岁、男超过60周岁属基本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人员按照(2008)63号文件规定,属于劳动年龄段以外的人员不能享受上述政策,而这部分人员目前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为此建议: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能否让这部分人员一并享受(2008)63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政策。承办单位区劳动保障局注:请勿用铅笔、圆珠笔写,字迹要清楚,一事一件。2009年01月07日附:主办单位答复意见镇劳社案复〔2009〕5号标注类别:C对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沈国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为鼓励大龄失业人员就业,2008年7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文件,文件规定: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为了保持我区劳动就业政策的延续性,让更多的人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2008年8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区农转非后的“4550”被征地人员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了如下规定:已享受150元生活补助政策的大龄被征地人员,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原大龄被征地人员与原个体工商户形成雇佣关系并享受150元用工补助政策的,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均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超过法定年龄段或因先补后延等原因延迟退休的,均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大龄被征地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段外后延退休期间,可继续享受镇政办发〔2003〕144号文件规定的150元用工补助或生活补助政策。针对目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先补后延人员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现状,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劳动保障工作,并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二○○九年四月十日抄送:区人大代表工委、骆驼街道人大工委联系电话:86256554联系人:吴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