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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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类056号镇海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代表姓名郑义等联系电话标题:关于要求建立镇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议案内容:随着道路路网的发展和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其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及事故受伤方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日益增多。据统计,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镇海区发生逃逸交通事故及当事人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交通事故共200余起,造成大量流动人口不断涌入,此类事件越来越多,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同时,也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至今已欠款百万余元。为妥善解决和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或当事人确无支付能力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及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该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前我区交通事故的现实情况,建议:区政府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此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丧葬费用和医疗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办单位区公安分局会同财政局注:请勿用铅笔、圆珠笔写,字迹要清楚,一事一件。2009年01月07日附:主办单位答复意见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回复尊敬的郑义等代表:您和其他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建立镇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为妥善解决和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或当事人确无支付能力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该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此类交通事故救助问题,暂通过落实“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来解决。目前,“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已由区政法委出面协调,具体由区民政部门操作实施。最后,感谢您和其他代表对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今后,期盼着继续给予我们关心与支持,谢谢。联系电话:86635036联系人:倪苗九镇海公安分局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