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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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是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一部分,必须依照《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第二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湖南教师队伍建设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不断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第三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只面向省、市(州)、县(区)教师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及全省中小学教师,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二章组织第四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由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教师继教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在省规划办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省教师继教中心负责课题的申报、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选题与类别第五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从2008年开始实施,每五年组织二次立项评审,与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同步。第六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设省级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两个类别,不设自筹经费课题。第七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教师专业发展,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实践与应用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第四章申报第八条申报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第九条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担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第十条市州级(含市州级)以下的教师培训机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申请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局教师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直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教师继教中心;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第十一条省教师继教中心在受理省级课题申报时,适当收取课题评审费。第五章评审第十二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评审在省规划办的指导下,由省教师继教中心具体负责。第十三条课题评审程序参照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实行。评审结果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由省规划办、省教师继教中心联合发文公布。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从省教育科学学科咨询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第六章经费第十五条省教师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经费由省教师继教中心负责安排筹措。资助额度原则上重点课题不少于2万元,一般资助课题不少于1万元。第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课题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第十七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参照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课题管理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报省教师继教中心。第十九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上报课题主管部门。省教师继教中心将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师继教中心审批,同时报省规划办备案。1、变更课题负责人;2、改变研究方向;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4、改变成果形式;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6、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并取消资助。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师继教中心予以撤销并报省规划办备案: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