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办法【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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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营发〔2016〕167号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促进重点客户渠道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公司重点客户条线渠道管理、客户管理等工作,明确组织分工、渠道分类、考核标准等细节,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10月12日—1—分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办法[制度编号]413-01-C-2016-营[当前版本]C[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2—制度控制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办法制度名称制度编号413-01-C-2016-营解释部门渠道发展部发布范围定稿日期各部门2016年10月12日最终审批部门拟定部门渠道发展部总经理室其他参与拟定部门无版本C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2日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2日—3—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重点客户渠道管理水平,促进重点客户渠道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客户渠道业务,是指业务归属于重点客户业务人员的中介渠道业务和重点大客户业务。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三条渠道发展部是重点客户渠道业务推动的管理部门,相关职责如下:1、负责公司内部重点客户渠道的归属管理;2、负责对重点客户渠道基本情况、合作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渠道价值,评价合作总体情况;3、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差异化渠道合作政策,加深与优质渠道的合作关系,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解;4、协助业务部门推动重点客户渠道业务的发展,并对各部门的渠道拓展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业务管理部、意健险部和理赔部是重点客户渠道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合作政策,履行服务承诺。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是重点客户渠道的开拓和维护部门,负—4—责渠道的业务拓展及渠道业务关系的维护和巩固。第三章中介渠道管理第一节中介渠道分类第六条公司对中介渠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渠道的基本情况、合作基础、业务潜力、综合利润贡献等因素,将中介渠道分为核心渠道、潜力渠道、问题渠道和一般渠道四类,实行差异化合作政策。第七条核心渠道分为公司级核心渠道与部门级核心渠道。公司级核心渠道是指经总经理室认定、合作基础良好、合作潜力大、需给予政策重点支持的渠道。公司级核心渠道的名单每年确定一次,由渠道发展部负责公布。部门级核心渠道由各部门结合业务情况自行筛选名单,并报渠道发展部审核、总经理室审批后确定。第八条潜力渠道指市场排名靠前、具有一定的合作潜力、公司愿意给予政策支持以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渠道。潜力渠道名单由渠道发展部筛选,报请总经理室同意后确定。第九条问题渠道问题渠道指业务质量差、应收情况差或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渠道。一般由渠道发展部根据实际情况,联合业务管理部/意健险部、—5—理赔部在年初筛选确认,并报总经理室审批后公布。原则上,评判标准如下:1、连续三年满期赔付率与平均外部成本之和大于90%;或2、有明显违规操作行为;或3、存在坏账风险。原则上不允许与问题渠道开展合作,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室同意。第十条一般渠道除核心渠道、潜力渠道和问题渠道外的渠道为一般渠道。第二节核心渠道、潜力渠道管理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开展实质业务合作前,须确保已按照公司中介渠道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资质审核、代码开通及申报归属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渠道归属核心渠道及潜力渠道归属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业务条线或部门较多的渠道,应按其业务条线或部门拆分成若干渠道分别确定归属部门,具体以渠道发展部发布名单为准;2、业务部门在申请渠道归属权时,如申请公司级核心渠道,则须申报对该渠道的年度保费“保底目标”,经渠道发展部审核后备案,作为考核依据。如申请部门级核心渠道、潜力渠道的,应说明对该渠道的年度保费预算,原则上部门级核心渠道不低于100万元,潜力渠道不低于50万元。渠道发展部对保费预算进行—6—审核备案,作为渠道调整依据。如多个部门对同一渠道提出申请,公司将根据申请部门与渠道的历史合作情况、关系密切程度、年度保费预算、拜访联系记录等,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部门给予归属权;3、没有业务部门申请归属权的公司级核心渠道,渠道发展部可根据渠道和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渠道归属方案,报总经理室同意后,归属给指定业务部门。第十三条核心渠道、潜力渠道维护分工1、渠道发展部应积极推动中介渠道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核心渠道、潜力渠道合作目标